律师文集
股东不得滥用权利
刘圣海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1793人
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从业20年

股东不得滥用权利

[折叠]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股东不得利用股东权利,通过操纵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等形式,损害公司的利益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根据公司法第20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2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收养地震灾区孤儿法律知识
0人浏览
同居关系的处理
0人浏览
婚姻登记地点和提供的材料
0人浏览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