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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圣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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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8-03-22

作者:刘圣海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其法律特征是:1、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2共有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3、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

二、共有的形式。

共有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按份共有,也叫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以物的所有权。

三、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按份各共有人对共有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作者认为权利行使的最佳方案是各共有人作出一个约定,以明确具体该如何去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在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有处分的权利。首先按份共有人可以处分自己的份额。其次根据现行法律,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各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其份额。分割又可以细分为分出和转让。第三由于共有人的份额是抽象的,共有人对其份额只能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条件下,各共有人可以抛弃其应有的份额。

按份共有人对他人或其他共有人的行为有提出侵害保护的权利。他人的行为侵犯了共有物,作为权利主体的共有人当然享有提出侵害保护的权利,具体的民法制止行为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都可以适用。对于其他共有人的行为有提出侵害保护的权利在此有必要声明一下。法律规定各共有人都有行使所有权和处分自己份额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侵犯其他共有人的权利或者对共有财产造成不利,依法应赋予其他共有人提出侵害保护的权利。

有对共有物保存和改良的权利。参考外国立法例和结合我国实际,对共有的管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保存行为共有人可以单独进行,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一般要拥有共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进行。

按份共有人有优先受让和合理获得其他共有人份额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的义务。在分割和转让自己份额时,有按约定提前通知其他共有人的义务,如果没有约定应给予一个合理期限的义务。有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权利的义务。有管理共有物和分担费用的义务。

四、共同共有类型。

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1、夫妻共有财产;2、家庭共有财产;3、共同继承的财产;4、合伙财产。前三种共同共有是传统观念且理论和实际相一致,再此不做叙述。关于合伙财产的性质,究竟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合伙财产是按份共有。民法通则第32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有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在此只谈到了共有但没有明确指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又有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此似乎合伙的财产应是按份共有,但这样的理解是不准确的。第一、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按份共有是是数人分享一个所有权,而按份共有是数人结合为一个共同关系,共享一个所有权。第二、按份共有人按应有部分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而共同共有物的所有权属于共有人全体,不是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而对于共有物全部,共同共有人并没有应有部分存在。第三、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应有份额并请求分割共有物,而共同共有人则无份额可以触犯,在其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也不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就以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来看,合伙财产权是基于合伙关系而产生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份额是抽象的合伙总资产而言的,是一种潜在的应有部分。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亦不能处分其份额,不能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因此,合伙财产的性质应当为共同共有。这样有利于维护合伙关系和合伙的主体地位。并可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五、准共有。

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是对所有权状态的规定。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如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其他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等。我国物权法规定,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共有规定来处理。

准共有情形下究竟应适用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办法作出具体的规定,应当视具体情况,如果是数人基于某种共同的关系而共有一财产权时,应准用共同共有的有关规定,其他则应准用共同共有的规定。另外,准共有只限于所有权意外的财产权,人身权不可以作为准共有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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