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陶陶和单位有一争议正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008年10月12日领取裁决书后,陶陶得知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陶陶的仲裁请求。依开庭情况来看,两位仲裁员意见一致,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与他们不同,该裁决是照着两位仲裁员意见作出的,陶陶疑惑,仲裁裁决为什么不是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的呢?
律师点评: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换言之,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时,首先要看是否能形成多数意见,即三比零或二比一的情形,形成了多数意见,就应当按照多数意见作出裁决,而不论首席仲裁员此时是多数派还是少数派;而如果三名仲裁员出现了三种意见,无法形成多数意见,那么就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