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8年5月31日,小王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小王返回了老家,后来听说合同同时到期的工友得到了2000元经济补偿金,于是决定找公司理论。2008年7月1日,小王回到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被公司答复要开会讨论决定,8月1日,公司正式答复不予支付,理由是超过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60天的时效。那么,小王的申请真的超过期限了吗?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要申请仲裁。当初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尽快来解决劳动争议。结果在实践中,发现时效太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的规定延长了时效。把时效延长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时起一年内可以提起仲裁申请。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并且规定了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实施,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所以,小王的主张并没有超时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