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马在网页设计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劳动合同期间是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月1日,这个工作虽然工资较高,但业务量多的时候,周六、周日总加班,而业务量少的时候,从早到晚,都没有什么活可干,小马很多次提出安排补休,公司都借口推托,小马忍无可忍之下,只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800元加班费,仲裁委员会亦做出了支持小马仲裁请求的裁决。小马非常满意,而公司知道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如果劳动者没有表示不服,没有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这份裁决就是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就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对于用人单位一方,如果要对此份仲裁裁决表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有哪些法律途径可供选择呢?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没有更多的话语权,该仲裁裁决在作出之日已经生效,用人单位只能诉诸人民法院对于仲裁的监督权力,先行撤销该裁决。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应当遵循以下要求:第一、对期限的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必须是在自用人单位收到仲裁裁决的30日内提起;第二、对受理机构的要求,该申请应当向做出生效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第三、对仲裁裁决效力瑕疵情形的列举:仲裁裁决必须是出现了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的(一)至(六)项情形,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第四、对证据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出现了上述效力瑕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六项任何一项效力瑕疵的,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 第4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