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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艳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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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每周工作40小时还是44小时?
更新时间:2017-10-12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每日及平均每周工作时间的最长限度。企业实行的工作制度,只要在《劳动法》规定的工时长度内,就是合法的。《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实施后,国务院于1995年2月作出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 ,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全国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施行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最迟延期到1997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规定,到1997年5月1日,除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以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因此,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周工作时间进一步缩短为40小时,既符合《劳动法》有关工作时间规定的精神,又有利于社会进步的要求和劳动者休息权的落实,所有企业和劳动者都应遵照执行。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从上述规定和权威解答可看出,现在实行的工时制度是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而不是4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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