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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艳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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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能否同时主张?
更新时间:2017-10-20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违法解除两种。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要视情况而论。
第一,因为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列举的过失情形,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无需承担补偿责任;第二,存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身体状况的原因、工作能力的原因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需支付经济补偿;第三,用人单位无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除上述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均属违法。《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可见,支付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具有补偿性质,而支付赔偿金则是带有惩罚意味,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若同时提出这两项请求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而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具有补偿性质;而支付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带有惩罚的意味,两者性质完全不同,二者不可兼得。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不能向用人单位同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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