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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媛律师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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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合同范本律师版
更新时间:2017-10-10

货物买卖合同律师版

【当事人情况】

第一条 合同术语定义与解释

1. “技术资料”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技术指导和运行维护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

2. “技术服务”指由供应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3. “现场”指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4. “验收”指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的活动。

5.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本合同履行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7. “元”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单位。

8. “日(天)”指公历日。

第二条 货物明细描述

1.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 】

【 】

总计:【 】

折扣: 【 】

最后合计总价:【 】

最后合计总价人民币大写: 【 】

2. 供应方根据合同需供应的合同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见合同附件【 】 和附件【 】 。

第三条 交付方式

1.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2. 交货、安装地点:【 】

指定联系人信息:

丙方:【 】

电话:【 】

邮箱:【 】

供应方:【 】

电话:【 】

邮箱:【 】

业主:【 】

电话:【 】

邮箱:【 】

具体交货地点见附件【 】。

合同货物的收货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收货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3. 交货方式:供应方代运(有关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供应方负责代办运输。

供应方代运的运输方式及交货地:公路,至 【 】。

第四条 货物的包装、运输与标记

1. 1.供应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出厂编号/出厂序号;

(3)到货站;

(4)收货人名称;

(5)设备及部件名称;

(6)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

(8)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9)货物运输警示标识;

(10)其他应标记内容。

2.凡重量达到2吨的合同货物或特殊形状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3.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第五条 货物的验收与异议

1.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合同货物由于供应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双方应做好并签署检验记录,各执一份,作为丙方向供应方提出索赔的有效依据;如果由于丙方原因,发现合同货物有任何损坏、缺陷或短少,供应方在接到丙方通知后,应尽快修理、更换或补齐相应的部件,费用由丙方承担。

第六条 其他交接货规则

1.供应方提前交货的,丙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丙方可拒绝提货供应方逾期交货的,供应方应在发货前与丙方协商,丙方仍需要的,供应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丙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供应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供应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2. 若供应商不能按时交货,应立即将下述事项通知采购商,并按采购商的指示处理:(1)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2)最短的能够交货的期限。

3.供应方在发货后2小时内以传真或电话的方式通知丙方,内容包括: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金额、毛重或净重、发货时间、预计到货时间等。

第七条 税务及其他行政费用的承担

1. 本合同项下所涉相关税费应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第八条 付款与收款规则

1. 丙方要求供应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供应方需在丙方支付每笔款项前一周向丙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如货物批发运的,则发票按发货时间分批开具。

各个付款节点需根据丙方出账日期结合供货期,由供应方提出每个具体付款计划日期,相关资料应提前申报。

第九条 保密

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可能让对方了解到不为公众所知的有关对方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研究、发展、商务活动、产品、服务、经济事件、技术信息、经营管理信息和其他信息。有鉴于此,特制定以下细则

(1)供应方有对丙方技术方案及数据进行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第三方

(2)供应方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其雇员、工作人员、代理商及分包商遵守此条款,承担保密义务。

(3)所有保密信息在(A)合同服务一经结束或 (B)丙方要求归还或销毁的情况下,包括复印件在内的所有现有保密信息应归还或销毁,并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副本。

第十条 通知

1. 1.任何为本合同所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应以快递、EMS、电传、传真、挂号信函、或邮资预付的方式发出。任何该等通知应发至下列地址:


(1)若发往采购商: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2)若发往供应商: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2.或者发往一方通过以上所规定的方式通知另一方的任何其他地址。所有该等通知应视为收到,一旦:(a) 已为收信人实际收悉;(b) 已经实际发送至适当的地址;或 (c) 发信人发出传真并由收信人以传真确认页数,构成收悉无误的通知。

2. 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包括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应由专人送交或通过快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由专人送交时,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快递方式递送的,以该通知交给快递服务公司后的第3天视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传真方式发送的, 以该通知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以邮件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

所有通知应按合同所述的地址发给对方,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扣押或拖延。如果一方通知了另外地址,则随后的通知应按新址发送。

第十一条 履行过程的监督

1.供应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后15日内(含本数)按照合同附件【 】的要求,向丙方提供本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第十二条 权利凭证的交付

1.供应方用于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包装材料【 】(例如松木),必须依法办理植物检疫手续,提供当地森检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并作为接收资料移交给丙方,否则,丙方有权拒收并视为供应违约行为供应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涉嫌造假的,供应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2.供应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 】移交时向丙方提供一套随机文件及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签发日期为货物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应开给【 】(用户名称)。

第十三条 一般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1.供应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丙方有权书面通知供应方,供应方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含本数)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如果认为在5个工作日内(含本数)来不及纠正时,应在此期限内向丙方提出纠正计划。如果供应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亦未提出纠正计划,丙方有权暂停履行本合同。对于此种暂停,丙方无需另行通知供应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应方承担。丙方行使暂停权利后,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应方支付的暂停部分的合同款项,并有权索回已支付给供应方的暂停部分的合同款项。

2.违约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守约方在发现该情况后,可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违约方更正,违约方应立刻更正。违约方若未按守约方要求及合理期限更正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特殊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1.供应方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丙方有理由认为供应方无法供货的,丙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供应方应退还丙方已支付的终止部分的合同价款,并向丙方支付相当于终止部分合同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

2. 如供应方延期交货,应按延期天数向丙方支付每天延期交货的货物总价万分之三的逾期交货违约金(但逾期交货违约金累积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如丙方未按期支付定金或货款,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交货或安装延期,供应方可以顺延交货和/或安装日期,同时丙方应按延期天数向供应方支付每天延期付款所涉的货物总价万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但逾期付款违约金累积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1. 生效期限

(1)本合同于三方法定代表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三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设备质保期满并双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时终止。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三方各两份。

(2)下属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

附件二:【 】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

1.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复数文件与语言

1. 适用顺序:


当采购商与供应商之间签署、确认的法律文件之间内容有冲突时,除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外,其适用顺序如下:


(1)后达成的协议优先于先达成的协议适用;


(2)双方确认的订单优先于特别条款;


(3)特别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

第十八条 纠纷解决程序与管辖

1. 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解决不了的,可在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基于合同特殊标的的条款

1. 备件:

(1)业主、丙方从供应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供应方在合同保质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供应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业主、丙方,使业主、丙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供应方应按照附件【 】备件清单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并在五年内以优惠的价格供应,其单价不得超过备件清单中列明的单价。

第二十条 其他特殊条款

1. 最惠待遇:


供应商在此保证,在同等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种类、数量、交货方式、交货期限及其它与交易相关之事宜)将以最优惠之价格及条件提供采购商及其关联方本合同项下货物供应商在同等情况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货物价格、利益或条件等比提供给采购商或其关联方更优时,采购商或其关联方有权要求供应立即依此更优之货物价格、利益或条件等提供货物

2. 双方关系:


缔约双方在此确认,本合同为买卖性质,本合同的签订并不代表缔约双方存在任何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或合资、合伙关系等。

第二十一条 签署信息

1. 丙方:【 】(盖章) 供应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 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

地址:【 】 地址:【 】

邮编:【 】 邮编:【 】

联系人:【 】 联系人:【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税号:【 】 税号:【 】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

1. 丙方理解并同意在未持有供应方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加盖供应公章并有供应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或者不存在双方之间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存在且生效书面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供应方任何业务经办人员无论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作出的任何业务承诺、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供应方授权以供应方名义、以供应方业务员名义发出业务订单,接收、验收或确认任何工作成果),都不能代表供应方,该种行为完全是其个人行为。对于本条所述个人行为所发生的所有法律后果,丙方仅向作出上述行为的个人主张权利,不向供应方主张任何权利

签署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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