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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军民律师
上海-上海
从业20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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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会正确使用定金吗?
更新时间:2008-01-30

定金在交易中经常使用,我国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也比较多。交易者因为对定金的具体规则不甚了解,从而引发不少纠纷。正确认识定金、使用定金,有利于促使交易安全,因此,本文结合一案例,详细介绍我国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希望能对你正确使用定金有所帮助。

案件介绍:张先生欲购一房,经过多次比较,确定购买某房开公司的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了认购书。认购书中约定:房屋总价为25万,张先生先支付定金8万,3个月后签订预售合同。张先生因没带足现金,当场只付了6万的定金,房开公司收款后出具了收据。后来,房开公司见房价上涨,便把此房加价出售给李女生。于是发生纠纷。张先生到底能拿回多少钱呢?

一、定金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

根据《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张先生和房开公司约定的定金为8万,但是张先生只支付了6万,且房开公司予以接受,视为双方把定金变更为6万了。

二、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不生效。该房屋总价为25万,定金数额不能超过5万。在张先生支付的6万中,只有5万是定金;另1万不是定金,可作为房屋预付款。

三、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双倍返还。

根据《担保法》,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房开公司在和张先生签订认购书后,没有按约定签订预售合同,是违约行为,应当双倍返还收受的定金10万(5×2)。对于张先生预付的1万房款,房开公司应当返还。所以张先生一共可以拿回11万。

四、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

根据《担保法》,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五、注意区分定金和订金。

订金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定义。在学理和司法实践中,一般把订金认为是预付款,所以不适用定金的规则。此外,根据《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能认定为定金。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罗军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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