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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慕明律师
上海-上海
从业19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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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决定
更新时间:2017-08-24

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与补偿条例》第8条之规定,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出征决定。征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不是房屋征部门,后者是负责进行征补偿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如发生行政诉讼,被告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就会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行政诉讼案,更好地保护被征人的利益。

决定的实施者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部门。证书部门不是行政主体,只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与补偿工作的 部门。就只能而言,房屋征决定的出着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征决定确定具体实施者并对之进行监督,总之是展一些统领性质的工作。而房屋征部门是负责征活动的具体实施,是进行细节性实践性的工作。房屋征部门拟定征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单位承担房屋证书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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