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之规定,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做出征收决定。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不是房屋征收部门,后者是负责进行征收补偿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如发生行政诉讼,被告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就会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行政诉讼案,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征收决定的实施者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证书部门不是行政主体,只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 部门。就只能而言,房屋征收决定的做出着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征收决定、确定具体实施者并对之进行监督,总之是开展一些统领性质的工作。而房屋征收部门是负责征收活动的具体实施,是进行细节性、实践性的工作。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单位承担房屋证书与补偿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