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案件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约定财产制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并优先适用。夫妻的约定,当然不能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关系的第三人发生效力,只有在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才能够发生效力,即仅以一方的财产清偿;否则,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有夫妻双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