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竣工的前提,是业主必须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
(2)获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的条件,是业主的竣工资料全部汇总报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报送资料中,最重要的是总承包商参与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四方报告。
如果没有四方验收报告,业主就不可能汇总全部的竣工资料,也就拿不到备案登记表,也就无法像小业主交付房屋。如果推迟交房,小业主不仅可以要求退房,还可以要求赔偿,因此对业主来所损失巨大。承包商就是利用这一点,要挟业主结算,如果不及时结算就不配合验收。
2、 包死工程价款,结算不再调整。
承包商以结算支付价款为借口,向业主提出交钥匙的条件。在竣工结算过程中双方对于“钢筋数量差、价格差、、;混凝土价格差;预埋钢管价格差”等问题出现分歧。
根据双方签署的《总包协议》《补充条款》,特别是《施工图固定总价协议》中明确规定:合同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此价格是固定包死的合同价格,结算时一律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