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鉴定听证程序代理词
尊敬的各位专家:
王某某、易某某诉贵阳和谐阳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委托贵中心对该案进行医疗过错技术鉴定,我们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仔细查阅了所有证据和有关资料,现在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专家参考,如无不妥,敬请采纳。
一、被告手术方式选择错误
在当前普遍成熟的医疗技术条件下,对患者王某某的胆囊切除术应当选择创伤小,效率高风险低的腹腔镜胆囊切除术,然而被告选择了风险大,创伤大的剖腹切除术,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院方的手术选择即存在过错。
二、被告对王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野蛮手术的事实
本案中被告对患者王某某所作的第一次手术为"破腹探查、胆囊切除术",时间为2010年10月9日上午9点40分。手术中"解剖胆囊三角,分离胆囊A(?)及胆囊管,常规予以钳夹、切断。胆囊A(?)及胆管残端行双重结扎+缝扎。"、"……在分剥胆囊至胆囊颈部时,有一支异位胆囊静脉跨过胆囊三角申至囊(?),引起出血约100-150ml"。
在剖腹切除病变胆囊的手术环境下,患者的整个肝胆解剖关系极为清晰明了,即使存在手术记录显示的"异位胆囊静脉",作为有经验的具有医学专业基础学识水平的手术者,在剖腹手术的状态下也应当能够辨别该"异位静脉"的存在并能够避免对其的破坏。然而,院方手术中既未辨别出该"异位静脉"的存在,也未避免对其的损伤,导致出血,这是典型的野蛮手术,置患者的健康和生命于不顾,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
另外,本次手术未作麻醉记录,对麻醉事项的过程及麻醉效果未作详细的分析和记载,存在严重的术前准备缺陷。而且麻醉协议记载的麻醉医生与手术中的麻醉医生并非同一人,手术中的麻醉医生明显的存在涂改痕迹,属于篡改病历。
三、被告手术中严重损伤了原告的胆总管,而故意作虚假手术记录,对其医疗行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前述病历记载声称"……在分剥胆囊至胆囊颈部时,有一支异位胆囊静脉跨过胆囊三角申至囊(?),引起出血约100-150ML"。然而被告对原告王某某所作的第二次手术(2010年10月10日下午15点30分)记录也明确记载"……术后诊断,……2、胆总管损伤",手术记录显示为"……暴露胆囊区,见腹腔内少量黄绿色渗液约100ml……显露肝总管、胆总管,见肝总管上有不规则小裂口,约0.2×0.8cm"。原告王某某在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的病历记录也显示诊断为"胆囊切除术后胆管损伤"、"胆总管损伤修补术后"、胆总管狭窄并胆管炎。
因此,一方面,被告损伤的并非如其第一次手术时病历记录显示的"异位静脉",也并非"肝总管",而是原告王某某的胆总管!可见,被告的医疗病历记录系虚假的,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医疗职业道德要求,更是在对患者造成严重损伤后意图掩盖事实真相的拙劣行径。
四、被告所作的第二次手术(手术名称:破腹探查术,时间2010年10月10日15点30分)违反医疗手术操作常规
本次手术系对第一次手术造成的胆管损伤进行修补,也是一次大型手术,根据外科手术操作常规,也应当有相应的麻醉协议及麻醉记录,但是被告方在本次手术前并未与患方签订麻醉协议,也未作相应的麻醉记录,虽在手术记录上记载了麻醉项目,但此类记载不能代替麻醉协议及麻醉记录,因为麻醉作为术前准备,对手术的成功及患者生命健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而被告方的违规操作,系重大的手术过错。
五、被告医嘱记录混乱,违反一般医疗常规
被告提供的《长期医嘱单》显示:其医嘱时间为10月8时12点至2010年10月11日18点10分,共有三页医嘱记录,该医嘱记录存在如下混乱情形:
1、时间混乱:第一页显示医嘱开始时间为2010年10月8日12点20分至2010年10月9日11点20分,下一页(同样为第1页)记载的遗嘱时间为10月8日12点30分至2010年10月9日18点15分,该两页显示的时间互相矛盾并发生遗嘱内容冲突,中间存在不连续性。
2、因医嘱时间混乱导致护理、用药混乱。10月8日12点30分医嘱要求术前12小时禁食8小时禁饮,而10月8日12点20分医嘱则记录清淡饮食,几乎同一时间内,两份医嘱自相矛盾。
3、医嘱者签字存在事后补签,一次性完成的嫌疑。该三页医嘱单显示,第一页医嘱单几乎没有医嘱者签字,仅仅是最后一栏出现了手术助理杨勇医生及护士李芝敏的签名,这是违反基本的医疗操作常规的,而后两页医嘱单则明显为一次性补签,草率的完成。
六、被告在本次医疗行为中存在完全过错,应对本次侵权承担全部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被告在本次医疗过程中存在完全的过错,胆总管的损伤并非基于原告的自身疾病或过错所致,而是被告违反医疗常规的野蛮粗暴的医疗行为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8项的规定,被告和谐阳光医院应当举证证明其在本次医疗纠纷中没有过错以及其诊疗行为与原告王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是至今为止,被告和谐阳光医院并未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其,也未举证证明其诊疗行为与王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其与原告签订的手术同意书不能作为其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导致的免责理由。被告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七、被告的严重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原告遭受极大损害,被告应当对该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原告因被告的医疗过错,不得不接受第三次手术,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失,精神上遭到巨大打击;
2、因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胆总管损伤并胆总管狭窄,还导致原告精神失常,患上精神疾病;
3、因该损害后果系被告的完全过错所致,被告对该损害后果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如无不妥,敬请在鉴定时予以采纳为谢!
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振华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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