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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媛律师
湖北
从业9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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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因有哪些(一)?
更新时间:2017-08-02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份,原被告相识并自由恋爱。2010年3月1日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10年3月31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2月26日生有长女杨甲;2014年12月24日生有次女杨乙。原被告婚后时因务琐事吵闹。原告从2014年12月31日至今居住在原告父母。被告多次到原告父母喊原告,原告不跟随其回。 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杨甲杨乙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一台电视机等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

裁判结果

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并生有两个小孩(尚幼),原被告双方应加强沟通交流,克服生活中的各种困难,珍惜相互间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好其婚姻庭关系,共同营造和谐庭关系,为小孩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利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赵某花与被告杨某良离婚。

典型意义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根据离婚纠纷案件的客观事实来确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应当从婚姻继承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务琐事发生吵闹,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克服生活中的各种困难,珍惜相互间的夫妻感情,另一方面双方所生两子女尚幼,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综合本案实际夫妻双方方仍有和好可能,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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