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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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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合同律师、涉外经济合同
更新时间:2012-01-05


一、深圳经济合同律师、涉外经济合同

1、什么是涉外经济合同

涉外经济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

合同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产生、变更或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

涉外经济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合同。

2、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我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

二、深圳经济合同律师、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双方因涉外经济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调解求得解决,不能解决时,就要通过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去解决。
当事人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时,首先要确定管辖法院。

在订立涉外经济合同时,如果要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或者因涉外经济合同发生争议要诉讼法院时,对于法院管辖问题应注意事先进行调查研究。

现在国际间解决经济纠纷大多不采用诉讼方式而采取仲裁方式,或者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另行订立仲裁协议。

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关于仲裁问题,首先要考虑的是仲裁地和仲裁机构,其次是仲裁所适用的法律。至于仲裁程序则一般适用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则依关于合同准据法的规定去决定。

三、深圳经济合同律师、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

(一)担保。

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所以担保的有无由当事人约定。

深圳的涉外经济合同规定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提供担保,这是二者不同的地方

担保的方式有多种,在实践中最通行的是由银行出具保函以为担保。

(二)违约责任。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合理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至于损害赔偿范围,涉外经济合同法规规定:应为相当于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遇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不可抗力。

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大致与国际惯例是一致的,其要点是:

1、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2、因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在事件终止前,免除其迟延责任。

3、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出具证明。

4、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克服的事件。

5、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四)合同的转让、变更、解除和终止。

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当事入只有在得到对方同意后才能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

在一定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协商终止合同,如果原合同是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的转让和变更也应经批准,其解除应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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