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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艳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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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更新时间:2017-07-26

今年东北高温天气不断,我们来聊聊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2012年6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出台《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21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根据上述四部委《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可见,高温津贴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属于特殊的劳动报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下列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据此,高温津贴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均应受理。
(2012)89号文上述两种规定,实际上反映的是用人单位拖欠高温津贴的不同救济途径。前者是行政途径,后者是司法途径。二者并不矛盾,更不排斥,劳动者具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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