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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艳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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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因此辞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更新时间:2017-07-20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因此,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对劳动者能否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5条明确将“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分别单列,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中的劳动报酬也不包括加班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是该解释的核心点是“拒不支付”,而“拒不支付”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请求,而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者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支付的,劳动者才能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当用人单位不存在拒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形,而只是加班费数额不足或低于法定标准时,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辞职,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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