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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玫律师
四川-成都
从业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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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非法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的计量单位?
更新时间:2006-01-19
问:我单位系生产塑胶产品的公司,前不久,我单位打假办在市场查获了一批假冒伪劣产品,并追根溯源查到了非法印制我单位注册商标标识(塑料包装套)的厂家。该厂已非法印制带有我单位注册商标标识的塑料包装套600余公斤,共计2万条张(约合2.1万余份),情节已很严重,但该案最终却被人民法院以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 罪为由,无罪释放了该印刷厂厂长。请问非法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的计量单位是如何规定的? 陈玫律师: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非法印制注册商标标识案的计量单位不是以张、份或公斤论,而应该以件(套)为计量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非法印制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的,应予追诉”。当然,在数量方面,省法院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还有一个具体的量刑标准,但均是以件(套)为计量单位。所谓的件(套)是以包装一件(套)产品的包装物为一件(套)商标标识,而不是以一件(套)产品的包装物上有多少个商标标识来计算。根据你陈述的 实际情况,法院之所以以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为由,无罪释放该厂长,其主要法律依据即在于此。 注:该文发表于〈家庭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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