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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玫律师
四川-成都
从业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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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否以孩子未继承 遗产为由,拒绝抚养孩子?
更新时间:2006-01-19
问:我与孩子的父亲于2001年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其父抚养,我不负担任何费用。离婚近三年以来,孩子名义上跟随其父生活,但实际上一直是孩子的姑姑在照顾,孩子的父亲每月给付生活费。2004年3月,孩子的父亲因患肺癌未留下任何遗言突然去世,料理完后事,孩子他姑即要求我将孩子带走,但又拒不将孩子父亲的遗产交给孩子继承,请问我能否以孩子他姑未将孩子父亲的遗产交给孩子继承为由,拒绝抚养孩子? 陈玫律师:本案属于抚养纠纷和遗产继承纠纷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你以孩子未继承遗产为由拒绝抚养孩子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从抚养纠纷看,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孩子的父亲去世后,你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有义务将孩子抚养成人。 从遗产继承纠纷看,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孩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有权利继承父亲的遗产。孩子的姑姑拒不将遗产交给孩子继承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孩子的合法继承权,你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孩子是无辜的,孩子要健康成长,需要生活、医疗、教育种种费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你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抚养孩子。孩子的合法权益要维护,但该你尽的义务还得尽,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得区别对待,相信法律会给你一个公正的说法。 注:该文发表于《家庭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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