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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军律师
湖北-十堰
从业3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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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婚姻法解释三第3条的理解
更新时间:2011-12-28
我对婚姻法解释三第3条的理解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1.该条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支持子女抚养费请求的规定。

2.人民法院支持子女抚养费请求的条件是,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包括不支付抚养费或者支付的抚养费无法满足子女的基本生活、生存、成长需求的。

3.抚养费的请求权主体是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18周岁以下的人是未成年人,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成年人。这界定了成年与未成年的界限。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应当是指年龄已经超过了18周岁,但尚在高校读书(专科或本科),无法工作,无法自己养活自己的情况,如果父母有负担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父母继续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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