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黄华律师
广东-深圳
从业19年 主办律师
1
好评人数
105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仓储合同诉讼时效,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更新时间:2011-12-27
仓储合同诉讼时效,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诉讼时效:黄华律师(12年律师经验)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13242966417

仓储合同诉讼时效: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师所)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1、合同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合同法第381条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3、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4、仓储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以保管人向他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为合同标的。

保管人以仓库为堆藏保管仓储物的设备。

仓储物必须是动产。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依法能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或经济组织。

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一方提供仓储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