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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律师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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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无法申请事假主动辞职,法院能否支持其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更新时间:2017-03-28

近日,笔者处理一起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劳资纠纷,笔者作为单位的代理人,先后参加了仲裁及庭审,深感仲裁及法院对于同一纷争相关法律关系及处理有很大的不同,简要分享陈述如下:

本案作为劳动者的原告当初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以及仲裁庭审调查时自认的事实中均承认其以私人原因作由,于2014年510日主动向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提出辞职,包括在其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原告本人更加进一步明确表示,其因向公司请长假但未得到批准的缘故才自行提出离职,由此可见,原告系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依法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待遇

虽然被告在原告提出离职后曾在内部领导会议上由于原告的其他违纪行为一并对原告作出了除名决定(原告原系领导班子成员之一),但这对原告在先已经主动提出离职的行为无法造成任何影响,也不会改变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局面和结果。因此,原告关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说法不成立要求被告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主张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被告并未向原告提出过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承认自己辞职的理由和初衷是因为没有请到长假,显然不符合法定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人员类型,这与其本身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是两个问题,不能因为原告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就推定原告是因没有获得带薪年休假工资而选择离职,毕竟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性质是福利待遇的货币化补偿,并非克扣或者拖欠的工资,两者之间具有显著区别。再者,原告也从未以单位克扣拖欠为由提出离职,仍然不符合经济补偿的人员类型。原告领取工资的形式为月薪制,被告每月已依法向其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工资差额尚未支付如果法院认定支持原告的诉请,也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故此,依法应予明确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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