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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吃宵夜的路上遭遇交通事故,算工伤不?
更新时间:2017-05-11
1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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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系长沙某物业公司保安,某日凌晨,小刘下晚班后驾驶电动车搭乘同事去吃夜宵,途经长沙市岳麓区某路段时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小刘当场死亡。长沙市岳麓区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刘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随后,市人社局受理了小刘父亲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但物业公司认为:小刘下班后搭乘同事吃夜宵后再回,不是在下班途中。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随后,物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那么,到底下班吃宵夜的路上遭遇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呢?


2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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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市人社局认定小刘下班后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弘一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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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因此,小刘构成工伤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在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刘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因此,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满足了一个条件。但小刘下班后搭乘同事吃夜宵后再回,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如果认定为在下班途中,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小刘可认定为工伤。反之,则只满足一个条件,无法认定为工伤。

因此,本案争议焦点就在于:小刘下班后吃夜宵后再回,能否认定为是在上下班途中?

弘一律师认为:小刘下班后吃夜宵后再回,应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其次,界定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能机械理解为从单位直接到的情况,应人性化合理化的理解,应将吃饭等生活必须事项纳入认定条件。本案中,小刘上的是夜班,经过长时间的上班,下班后有用餐的必要需求。在吃饭地点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并没有超出合理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认定为下班途中。

因此,下班后吃夜宵属于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根据小刘死亡前的上班时间,其下晚班后去吃夜宵属于正常生理需求,小刘临时的绕道不影响其下班回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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