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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自行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更新时间:2016-12-09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职工因工受伤后,及时的申请工伤认定是维权的第一步。用人单位可能出于逃避承担工伤赔偿的考虑,不报或者拖延申报工伤认定申请。面对这种情况,职工如何自行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井新现将申请程序整理如下。

一、申请的主体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井新律师提醒:如果因为伤情原因不宜自行来申请的,可以授权给近亲属来办理,记得要有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的期限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井新律师提醒:一定要留意1年的期限!如果在与用人单位协商的,记得保存好录音证据,避免超过该期限。

三、受理机构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井新律师提醒:一般市民之家就有受理窗口。

四、需提交的认定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诊病历和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或者失踪人员需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相关证明。

3.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

4.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上下班途中受伤的,提交受伤时实际居住地址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救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和死亡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5.可用于证明工伤经过的其他材料。

井新律师提醒:其他材料包括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受伤时在场工友证言、上下班线路图、驾驶证、行驶证等证明劳动关系、受伤原因的材料,具体需要结合个案分析。

五、工伤认定流程

1.申请工伤认定、提交材料。

2.劳动保障局行政部门受理(时限15日)。

3.审查材料(时限45日)。

4.审核决定。

5.办结反馈。

井新律师提醒:受理15日+审查45日=60天,这就是60 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由来啦!当然,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在15日内就可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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