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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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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借款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
更新时间:2016-07-14


笔者本应继续不务正业地读金庸经典,谈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但是刚刚执结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到的问题引起了笔者兴趣。本期笔者不读金庸,谈谈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借款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的相关问题。

一、释意

借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给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利息提供了法律依据,还规定年利率的标准在24%范围内受法律保护。

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文中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包含借款到期后未依约支付本息的违约金及执行中调解中约定的未依约支付应当给付的款项的违约金。

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的利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算法得出的一般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下面以前文中提到的刚刚执结的民间借贷案件举例说明。

A借给B款项500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届时不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按日支付未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B借款期限届满后全部未还款。A起诉后,法院判令B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B到期也未支付。经执行法官调解,B同意于201611日前支付全部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否则支付30万元违约金,然而届期后其也未支付任何款项。那么B应当支付那些款项呢?

二、结论

本金、利息应当支付;法院判定的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也应当支付;但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利息与30万元违约金是否应当支付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即是说,按照当前现行法律规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利息与30万元违约金是不能同时适用的。这样规定的弊端显而易见,无论是两者中的哪一种手段对被执行人来说都不再有督促还款的作用。这与立法目的是相悖的。

因而对于出借人来说,最好的办法的是借款合同中约定顶格的利率标准、高标准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当然了,能有一两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一两位土壕作为保证人就更完美了。

让我们下期继续读金庸,聊聊九阳神功这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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