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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甫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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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际33分钟
更新时间:2016-05-27

前几天认识一朋友,闲聊得知笔者每天往返北京天津上下班后说,之前看过新闻报道这么上下班的,原来是真的。

这是真的,笔者每天乘坐以C2开头的城际列车上下班,每趟33分钟。

诚如大多数律师一样,笔者也有律师职业病。一路上考虑最多可能就是笔者从办公室出发,一路平安到家,会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一、乘坐电梯

走出笔者的办公室,步行一分钟乘坐大厦西侧的电梯下楼。

电梯作为平时最常用的特种设备之一,关乎社会大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首要保障的应该是安全。

我国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该法明确规定电梯是特种设备,并在第二十二条规定: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第三十六条规定: 电梯……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本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另规定了电梯维护保养的相关要求。

当笔者走近电梯,摁下下行开关的时候,笔者也与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形成了法律关系。电梯生产商、运营使用单位应对电梯的运行安全负责,对笔者和一同乘坐电梯的其他人的安全负责。

二、乘坐出租汽车

从电梯中出来,笔者乘坐出租汽车前往北京南站。

空驶出租车招手即停,上车告知出租车司机目的地,司机摁下计费器开始行车。

毫无疑问,此时笔者与出租车运营公司或是运营个人形成了客运合同法律关系。但问题是,这种关系是何时形成的?

是司机看到笔者招手停车时,还是上车关上车门时,还是告知司机目的地后司机摁下计费器开始行车时?

笔者认为司机看到招手、停车,双方就形成了客运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出租车空驶时亮起的空车标志是无疑是内容具体确定的要约表示。当司机看到笔者招手后停车即表示,其愿意运输。

此时,双方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即成。

三、乘坐城际列车

与乘坐出租汽车相同,乘坐城际列车也是一个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是笔者与北京铁路局(城际列车是由北京铁路局担当。担当一词系引用城际列车广播语)。

客运合同是有名合同,在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二节有专门规定。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节客运合同规定了旅客与承运人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四、步行回家

在天津市和平区,很多路是单行道。许多路口会看到禁止左拐禁止右拐禁止左右拐的标志。原因就是你将要拐进去道路是单行道。

市区的路多是城市道路,偶尔交叉有公路。城市道路多有限速标志,车辆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还规定,没有限速标志的无道路中心线、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时速分别为3050公里每小时。遇到特殊情况的,时速为30公里每小时。

行人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眨眼等一等,没有交通信号灯的,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过。步行十分钟后,笔者平安到家。

事实上,回家的路上涉及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愿我们共同遵守法律法规,每天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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