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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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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担保时抵押物的范围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6-05-27

了解为担保设定抵押的抵押物的范围,首先应该知道担保的定义。担保是指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从变卖而得的价金中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范围是什么呢?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上述两条法律规定简言一蔽之,债务人和第三人有自由处分权的财产可以抵押;无完全处分权或危及国家、公众利益的财产不可抵押。

有自由处分权的财产很好理解,我们通过建造、继承、受赠、购买、交换等合法手段获得的财产都可以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无完全处分权即是无处分权的土地所有权、公益目的的设施,有争议的财产不可抵押。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也是法律禁止交易流通的物品。如枪支弹药毒品、淫秽物品等。

因此,设定抵押时的抵押物范围应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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