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允许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诉讼中,就其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如有其他证据可推翻,法院不应采用该认定书作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总结:不服事故认定书的,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而不能仅就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诉讼,有充分证据推翻或证明事故认定结论与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