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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兵律师
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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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答 辩 状
更新时间:2011-11-29
答辩人:李成全,女,汉族,生于1946年12月20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安宁路13号4单元3-2。
答辩人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特作出如下答辩。
一、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其理由如下:首先,答辩人认为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权纠纷应在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继承权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行使。原告的父亲于2008年四月五日病逝后原告当日飞回家参加葬礼,已明确知道其父死亡后会产生遗产继承的法律后果。简而言之,本案的继承权纠纷时效应从2008年四月五日起计算至2010年四月五日止。即原告于2011年7月15日提起继承权纠纷明显已超过诉讼时效。其次,本案第二被告在其老伴埋葬后曾经要求原告将其父亲遗留下的房产协商处理好后将过户手续办了,原告当时明确表明不分割,不继承,不过户。据此足以表明原告已经放弃了其父遗留的房产的继承权。在此,答辩人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
二、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其理由是:首先,答辩人认为抚恤金不是原告父亲的遗产,而且原告也不具有享受死亡抚恤金的资格,故无权要求分割其继母李成全应该独自享受的20000元抚恤金。其次,原告与李雪珂两姊妹在其父下葬后也明确表示该抚恤金由第二被告享受。其三、答辩人认为假如原告有资格享受抚恤金,现在要求分割抚恤金也超过了诉讼时效。在此,答辩人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
答辩人:李成全
2011年9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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