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继承纠纷代理词
冉兵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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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今天本律师受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第二被告李*的委托,依法出席法庭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今天的庭审各方当事人均进行了当庭陈述、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揭示出了本案的基本事实。现本律师以庭审揭示的事实为依据,以现行法律为准,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原告未在法定期间提起继承权诉讼,应依法驳回 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理由如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08年四月五日计算至2010年四月五日止。因此,本案原告于2011年7月15日才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父遗留的房屋,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其次,原告已明确放弃了房屋的继承权。据上所述,本律师提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
二、 针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本律师认为50917元属于第二被告李*与其配偶薛家仁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将夫妻财产分割一半出来归第二被告后,余下的一半再由薛*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分割。在本案中薛*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三人,因此原告、第二被告李*及薛*的继女依法分割。
三、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其理由如下: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渝人发【2000】14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条件必须满足: 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 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本案只有第二被告才完全符合该条件,才能依法享受其配偶死亡后的抚恤金。其次,原告和李**已明确表示抚恤金由第二被告李*一个人享受。据此,原告等人无权享受其父死亡后的抚恤金。因此本律师建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
代理人:冉 兵
201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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