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的委托,指派我担任 抚养费一案的代理人,通过对本案的调查,取证及参加庭审,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母亲 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由于性格不和,婚后经常吵架生气,双方于2015年*月1*日在兰考县*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母亲 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但是自从 与被告离婚后,被告就从未支付过原告抚养费,也未尽身为人父的职责。
二、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父母应当应为子女的生活和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这种抚养责任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离婚。
三、原告张*患假肥大型肌营养不良,生活不能自理,原告的母亲不但要含辛茹苦的照顾两个孩子,而且还要打工负担起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学费以及医疗费,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应当承担起对原告的抚养义务,但是被告却声称自己还要再成家没有钱,被告的所作所为实在是不配作为原告的父亲。
综上所述,结合原告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以及原告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是合情合理合法,因此,我们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请求法庭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