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 的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本案审理。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本案事实清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所出具认定书的认定,被告海某驾驶豫BD**号小型普通客车,其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兰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 在本次事故中,不负任何责任,不应该承担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继续治疗费、交通费、打印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及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事故中,被告不仅不承担原告的医疗费,而且拒不赔偿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这于法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原告的诉讼请求有2015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损害事实基础,有法律依据,是合理、合情、合法的,望法庭支持。
三、请求判令被告中国*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所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
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
律师:贺晶晶
2016年3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