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此租赁合同,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方把位于兰考县和平街自有楼房的整个两层及四层套房一套租给乙方使用,乙方租赁房屋用途明确,二层用于商业经营,四楼套房自住,乙方承诺经营合法,所租房屋不做违法用途。
二、出租房屋年租金七万元,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交清,甲方承诺两年内不改变租赁价格,两年期满双方依照市价再行协商租赁价格,租赁期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可按照自己实际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但不得对房屋安全造成影响,如需对房屋现状进行改变,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且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保证金 元。
四、租赁房屋产生的煤气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及时缴纳相关费用,不得拖欠,公用设施产生的费用乙方按照实际使用承担。
五、房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若乙方在租赁期间届满前解除租赁合同,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
六、若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造成的损坏应照价赔偿甲方损失。
七、甲乙双方产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交兰考县人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届时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八、合同有限期内,如遇到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终止,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租金,如果乙方提前终止合同,剩余租金甲方不予退还。
九、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份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2016年 月 日
一、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