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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3条规定
赵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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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从业18年


前两天有个刑事案件开庭,当法庭辩论第一轮结束时,审判长说时间紧不再展开了,就这样结束了法庭辩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3条规定:“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指责对方的发言应当提醒、制止。”由此可知,法官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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