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首例无罪判决案件之辩护
赵杰
【案情】
2007年8月10日,莱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下列事实:1、朱某武于2003年12月份担任莱城区某村党支部书记。2006年9月份一天,**村村民马某某与李某某发生纠纷。9月15日,朱某武与村委委员张某前往马、李二家予以调解,并于当晚由李某某置办菜肴在马某某家喝酒。期间,朱某武与马某某相互对骂厮打在一起,马某某的背心被撕破。后张某等人将马某某拉走。朱某武在屋内将马某某家的电视机、暖瓶等物品砸坏。当晚,马某某去***矿业集团公司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挫伤。朱某武在马某某家的厨房门口、水缸内、室内小便,次日9时许,朱某武在羊里镇干部的劝说下离去。经鉴定,马某某被毁物品价值人民币820.70元。2、2006年下半年,**村重新调整种植土地。该村村民玄某某、亓某某两家的大棚承包地被调给他人种植。因两家与该村村委在大棚承包事宜方面有纠纷,故不愿将土地交出。10月27日上午7时许,朱某武带领村委成员清理亓某某的承包地并将地里的姜苗往外捡,亓某某赶到后即将姜苗往地里捡。朱某武见状便与亓某某发生争执,双方互相往对方身上扬姜苗。朱某武遂即用姜苗抽打亓某某,并将亓某某踹倒。10月28日上午7时许,朱某武带领村委成员清理玄某某的承包地。因玄美芳制止,朱某武即拳击玄某某的头部,将玄美芳打伤在地。经法医鉴定,亓某某系外伤致肢体皮肤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玄某某外伤致右前额皮肤挫裂创,面部皮肤组织擦划损伤,双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3、2006年秋天,朱某武带领村干部清理街道时,将亓某东等十余户放于公路旁的玉米秸、花生秧等物烧毁,将朱某某等人晾晒的姜干、生姜等毁坏。被损坏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24元。4、朱某武在任**村村支书期间,多次在村里的广播喇叭及其它公共场合辱骂本村的亓永某、朱某某、张某某等人。莱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朱某武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朱某武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朱某武不服,提出上诉,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朱某武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2年12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3年7月4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发回莱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辩护】
我先到莱城区人民法院阅卷,后复印了370多页案卷材料。一页一页的阅读,并写出书面的质证意见。结合案情,查阅《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学》、《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并多次同朱某武沟通交流。
纵观全案,本案如果是无罪,关键是适用法律的问题,即检察院指控的5起犯罪事实,假设是真实的,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如何理解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这是本案的关键,也是最困难的。
根据事实与法律,从证据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阐述无罪的理由,起草了辩护词。尤其是法律适用上,我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阐述了朱某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理由。一、朱某武在主观上没有不良动机。1、关于第一起,朱某武是为了马某某和李某某和好,在调解过程中,发生了争吵、厮打、砸物品的事实。2、关于第二、三起,朱某武是为了让分到大棚地的村民顺利使用,由于被害人的阻拦,发生了争吵、厮打的事实。3、关于第四起,朱某武是为了整治村容村貌,才烧毁了被害人的玉米秸等财物。4、关于第五起,朱某武也是为了工作上的事,才骂人的。二、客观方面,朱某武没有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1、关于第一起,首先,朱某武殴打马某某不是随意的,砸坏马某某的物品不是任意的。其次,都是在马某某家里发生的,不是在公共场所,没有破坏社会秩序。2、关于第二、三起,首先,朱某武是在调整大棚地时,与亓某某、玄某某发生争执,进而殴打亓某某、玄某某的,就是说殴打被害人不是随意的。其次,分别是在亓某某、玄某某原来承包的大棚地里发生的,不是在公共场所,没有破坏社会秩序。3、关于第四起,朱某武烧毁被害人的玉米秸等财物不是任意的。村委在清理大街之前反复下了通知,没人理会,加上九羊度假村开业临近,镇政府要求清理街道,所以不是任意的。4、关于第五起,首先朱某武没有侮辱任何人,侵犯任何人的名誉。单纯的骂人不犯法。其次,没有哪个人因为朱某武的行为,而精神失常、自杀的,就是说本案情节并不恶劣。
【结果】
2013年8月20日,我开始担任朱某武的辩护人。
2013年9月24日,在莱城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第一次开庭。
2013年10月17日,第二次开庭
2013年11月4日,第三次开庭。
2014年1月30日,大年三十早上,我与朱某武先后到达莱城区法院。十一点多,终于拿到了判决书:无罪。
拿判决书时,法院一位领导说:这是莱芜建立法院以来第一个宣判无罪的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