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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权利的告知
赵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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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从业18年

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权利的告知

前一段时间,我在钢城法院拿起诉书时,法官让我在《非法证据排除告知书》上签字。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7条的规定,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3条的规定:“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根据该规定,开庭时审判长会宣读4项诉讼权利。现实中,审判长宣读5项权利,多了一项:“有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的权利”,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28条、32条、56条、185条、192条、19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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