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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伟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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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债妻要还吗?
更新时间:2015-10-20
导读:现实中,很多夫妻签订离婚协议时,只约定债务分割,那么,此时夫妻离婚协议对于债务分割的约定是否有效? 案情简述:2004年,陈彪、刘梅两夫妻准备成立一家服饰企业。由于资金不足,他们向好友何淼借款10万,并且双方同签了合同,约定2年内还本付息。 1年后,第三者的出现,让陈彪、刘梅两夫妻的感情也瞬间破灭,两人决定离婚。两人制定离婚协议时,两人约定:房屋归女方刘梅所有,存折的存款归男方陈彪所有,对何淼的20万债款由女方刘梅承担。离婚手续办好后,陈彪把双方已经离婚以及离婚协议告诉给何淼。何淼收到该消息后,虽然很惊讶,但是出于对自已的好朋友的尊重,并没对何淼的10万债款由女方刘梅承担做出任何表态。 2007年,还款期满,可问题来了。这时,刘梅被单位裁员,她连银行房贷都不能按时还清,就别说何淼那10万元。于是,何淼又找到陈彪。陈彪虽有能力偿还,但他却说:“我之前已经告诉过你,我们离婚了,离婚协议中写的很清楚,你的10万元由她偿还,与我无关,你当时也没表示异议。” 这时,何淼该怎么办?陈彪的拒绝理由成立吗?

案情分析: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陈彪、刘梅两夫妻对何淼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双方共同偿还。陈彪、刘梅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对何淼的20万债款由刘梅承担,而且陈彪已经把该协议内容告诉给何淼,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此时何淼仍然有权向陈彪、刘梅任何一方主张还款十万元。

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相当于肯定了夫妻离婚协议中债务分割的内部效力,当陈彪、刘梅任何一方向何淼还款十万元后,另一方有权利请求对方偿还。

另外,有一点需要提醒: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假如何淼同意了陈彪、刘梅对何淼的20万债款由女方刘梅承担的约定,出于对债权人自由处分权利的尊重,此时陈彪、刘梅的离婚债务分割协议就具备了对抗债权人何淼的外部效力,何淼只能向刘梅请求偿还10万元借款。

案件启示:夫妻离婚协议对于债务分割的约定仅具有内部效力,对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除非债权人已经同意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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