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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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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未到被拆,遭受损失咋办?
更新时间:2015-09-18

租期未到被拆,遭受损失咋办?
李春华律师

(江西 南昌 330009)

【基本案情】

龚先生在南昌从事广告业务多年,对位于现在的办公址还是很满意的。他告诉记者,二七北路626号整栋楼都是东湖区贤湖村的集体资产,他是2013年9月,从二房东孔先生处分租了二楼用于办公,租期两年,现在公司经营比较稳定,硬件设备也逐渐配齐。遗憾的是,公司才刚上一个台阶,就面临旧城改造拆迁问题。龚先生说,他是今年6月从孔先生处得到的拆迁通知,6月28日贤湖村断了这栋楼的电,公司经营全面瘫痪。这时,房子还有两个多月的租期。

由于广告制作设备巨大,以及生产时会产生异味,一般有居民居住的区域都不能选做办公场所因此,找了几个地方仍迟迟未确定办公场所。眼看时间紧迫,龚先生担心设备还未搬迁厂房就被拆了。于是,在年8月22日,他在公司墙上各处张贴了告示,表示“本司支持拆迁!本司有大型贵重机械设备,经拆本司时需谨慎,谢谢!”并留下了联系方式。

8月24日早上,龚先生接到好心邻居的电话赶到现场后发现,公司过道和靠北面的墙被拆掉了部分,部分放置在过道的设备已被损坏,从二楼掉下来了。他立即电话告知贤湖村村委会人员厂房内有30多万元的设备当时二房东还来到现场,提醒再不搬迁,村里可能要联合执法了。龚先生无奈地说,由于没有找到合适的厂址,加上贤湖村村委会没有与他沟通过拆迁问题,搬迁暂时陷入停滞。让他愤怒的是,8月28日,好心邻居再次通知房子已被拆了,当赶到现场时,发现放置设备的厂房基本上已成废墟,只有南面几间办公室还尚存。

就此事,贤湖村村委会主任魏先生表示,旧城改造项目拆迁也是按照上级部署来做的,当时他去拆的是最北面的已搬离的超市房子,并没有拆除龚先生的厂房,这房子是后来自然坍塌的。同时,魏先生强调,村委会早在5月就开始下发了拆迁通知,而且据他所知龚先生的租期9月中旬就到期了,这期间有足够的时间搬迁。

“退一万步来说,就算厂房不是他们拆除的,但拆一墙之隔的超市房他们是否应该预料到可能造成的损害?”龚先生认为,厂房被拆设备被埋的责任在贤湖村村委会。

【律师说法】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贤湖村村委会此举程序上违法。房屋拆迁应事先通知到具体的利害关系人,像本案中的承租人龚先生,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理的搬迁期限。龚先生并非拒绝拆迁,只是一时找不到合适的承租场所,并且其在墙上也贴了警示语和联系方式,不应适用强拆。实施拆迁时,拆迁人员发现室内还有重要设备未搬走,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协商解决,而不应擅自强拆。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龚先生的设备等损失情况以及该损失系村委会的拆迁行为导致,龚先生可以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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