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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明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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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起诉书
更新时间:2015-09-15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

法定代理人:李洪明

被告人:***

案 由:被告人涉嫌侵占。

诉讼请求:被告人涉嫌侵占罪,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在2005至2009四年间合伙经营客运线路,合作经营期间的利润依据当时约定的比例分割,并无经济纠纷。2009年底合作关系结束后,自诉人独资购车、经营上述营运线路。同时,自诉人开始雇佣被告人及其丈夫***作为司乘人员。2013年3月10日,自诉人患脑梗死。自诉人患病至今,自诉人的客运工作皆由被告人负责,期间营运的利润被告人从未向雇主(即自诉人)交付。

出院后自诉人言语不清,已无法做出准确的语言表达。2014年6月9日被告人取得一份由其代书的“同意书”,仅签名处为自诉人字迹模糊的姓名。取得“同意书”后,被告人便私自转让了自诉人委托其经营照顾的运营车辆和客运线路(黑A46926沃尔沃客车、华山农场至哈市南岗客运站客运线路),非法取得价款380万元。现被告人非法占有价款拒不返还。

自诉人认为,被告人将交其代管的财产私自转让取得财产据为己有,拒不返还,且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之规定,构成侵占罪。自诉人万般无奈诉至贵院,万望贵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追缴其违法所得。

此致

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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