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答辩意见书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关于对该案证人出具工程量清单的纸张与时间进行鉴定的申请。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答辩人现就该问题答辩以下意见: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的鉴定申请已经超出申请期限,已丧失鉴定申请的权利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5条中关于鉴定申请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此外,该案被告王杰安下落不明,因此为公告送达。依据被答辩人出具的律师函与委托书所显示的日期,可以证明被答辩人已经在相应的期限内收到送达的传票。但其并未在接下来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直至首次开庭审理,因此,被答辩人已经丧失了鉴定申请的权利。
二、即使可以鉴定,鉴定意见对本案亦毫无意义
被答辩人申请对证人尚茁出具工程量清单的时间及纸张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并不会对本案的客观事实产生任何影响。因为,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车,存在事实上的建筑施工关系,工程总量亦可以实际竣工工程为依据,不论如何鉴定均不能否定答辩人的实际施工的事实。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关于对该案证人尚茁出具工程量清单的纸张与时间进行鉴定的申请,被答辩人只是故意拖延诉讼时间,浪费司法资源,消耗答辩人的精力。因此,请求法院依据法律法规,驳回被答辩人的鉴定请求。
此致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答辩人:
201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