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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晓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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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工人“一夫多妻”
更新时间:2015-09-02

东莞工人“一夫多妻”

腾讯新闻今日报道,东莞工人普遍存在“一夫多妻”的现象,概括如下:

1、“一夫多妻”,例如:李兵,自2008年起同时和三个女工交往并发生关系,一个同居,一个恋爱,一个情人。三个女朋友都知道对方存在。

2、女工争相“养”男友,例如,“只要看到他钱包里的钱少于200块,就会马上塞几百块钱进去,自己舍不得吃舍不得穿,却带男友去肯德基和真功夫。只要他喜欢吃,都马上买给他。”小琴说,那时她是期待嫁给这个男友的,但男方却还和其他的女孩子有来往,小琴只能不停地花钱,加倍地对他好。

3、李莉,来自河南,2007年至2009年间,不足一年半的时间里,李丽恋爱三次,失恋三次,三次怀孕,三次流产。

律师说法:

第一、关系认定

我国法律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但并未限制男女交往。因此,对东莞工人“一夫多妻”的现象,要分类区别对待:

1、均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恋爱自由。但是,我国法律认可19942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即如果东莞男工199421日前与某一异性长期共同生活,并且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其实质上是已婚男,再与其他异性交往甚至同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已办理结婚登记的

1)双方各自已有配偶的,如果再办理结婚登记,构成重婚罪;如果仅是同居,涉嫌构成重婚罪;如果仅是发生性关系,不构成重婚罪,但如果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需要支付无过错方损害赔偿。

2)一方已有配偶,另一方单身的,单身一方只有在明知对方已有配偶仍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的法律责任见(1)。

3、事实婚姻问题

199421日为分界线,该日期前男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并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实质已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这就是事实婚姻;该日期后,我国不再认可事实婚姻,即199421日以后,男女双方虽已共同生活甚至育有子女,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但是,刑法上仍认可事实婚姻,重婚罪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一种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的;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

第二、法律后果

1、构成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意: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2、重婚的民事法律后果

a.婚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b.法定离婚情形,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c.一方重婚,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同居关系的处理

a.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b. 解除非法同居,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c. 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d. 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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