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梁晓达律师
广东-广州
从业12年 主办律师
7
好评人数
1555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劳动者离职未办手续纠纷
更新时间:2015-08-13

劳动者离职未办手续纠纷

在劳动者如果未办理手续就离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各执一词,均证据不充分。这到底应该认定为自动离职还是单位解雇?工资又应该如何发放,经济补偿金又怎么处理?

【案例】

刘某于2014310日到某自动门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物料计划主管,双方签有三年期劳动合同,刘某的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刘某于201469日向自动门公司提交《辞职申请书》,其中离职原因写明:“1.达不到岗位要求;2.适应不了公司的流程。”双方劳动合同于2014621日解除,但自动门公司未支付刘某201451日至621日的工资,理由是刘某没有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待刘某依约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后再支付。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提供劳动获得报酬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201451日至621日期间刘某为自动门公司提供了劳动,自动门公司就应该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自动门公司以刘某没有依约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为由,拒不支付刘某劳动报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来源:北京人才市场报

【法律评析】

关于自动离职还是单位解雇,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但也有相同之处。相同之处是,劳动者已实际付出劳动,即使没有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仍然必须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同之处在于举证责任划分的规定。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