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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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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志勇律师法律援助精品案件选集
更新时间:2011-11-10

李某诉赵甲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介绍

特别声明: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案件机密,下文所有提到的人名、地址和单位名称等信息均系化名,请勿妄自猜测!未经本人书面允许,本文严禁用于转载、复制和出版等活动,违责必究!

【基本情况】

承办单位: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邓志勇 律师

受援人:李某,女,
【正 文】

案情简介:受援人李某和被告赵甲、赵乙、赵丙系母子关系。李某和丈夫赵某在安阳市某巷有自建房屋一处,并于1999年6月15日办理了房权登记,房产证号为某区字第私***号。2007年10月13日,李某丈夫赵某不幸去世。因受援人李某和三被告就该房产如何分割发生纠纷,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位于安阳市某巷办事处的房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援助过程:受援人李某与长子赵甲、赵乙、赵丙因分家析产发生纠纷,于2011年3月18日向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于2011年3月18日受理并批准了受援人李某的援助申请,并于当日指派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我所接到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通知书后,于当日指派邓志勇律师具体承办本案。我们接到援助通知后,于2011年3月19日会见了受援人李某,并向其详细询问了本案案情和援助请求。在了解情况后,我们得知本案系一起因家庭纠纷引起的分家析产案件,考虑到受援人和三被告之间系母子关系,我们决定尝试进行诉前调解。经过我们与三被告耐心沟通,赵乙、赵丙均同意把自己的份额赠与给母亲李某,但长子赵甲不同意让出自己的份额。虽经我们反复做工作,但因长子赵甲不予配合,诉前调解未果。由于诉前调解没有解决问题,经受援人同意我们决定通过诉讼程序来帮助受援人维权。在确定诉讼思路后,我们围绕案件情况进行了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因为本案属于分家析产案件,本案的诉争房屋的性质就成为本案的关键。为了搞清楚诉争房屋的性质,我们仔细审查了诉争房屋的房产证,但房产证上并没有记载共有人、土地权属等信息,于是我们于2011年5月13日前往安阳市房产管理局档案馆查阅了诉争房屋的房产档案。经查阅某区字第私****号房产档案,我们在该档案的所有权登记审批表中发现:安阳市某巷办事处*号系产权人赵**于1973年新建,因当时文革动乱个人未办证,后经领导研究同意由赵某某之子赵某继承该房,经确权后给予发证;时间为1999年6月9日。后经我们走访受援人丈夫赵某生前单位安阳市*厂以及居住地某区北大街办事处,查明受援人李某和赵某系夫妻关系,共有子女三人即长子赵甲、次子赵乙、长女赵丙,没有收养其他子女。因此,我们初步断定本案诉争房屋因系受援人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根据《婚姻法》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3月24日,我们根据受援人的诉求结合本案事实书写了起诉状,并整理了起诉所需的证据材料。2011年3月25日,我们陪同受援人一起前往某区法院立案。某区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正式受理本案,并定于2011年5月18日开庭。开庭前的这段时间,我们除了积极做好开庭准备外,继续抱着最大的耐心尝试和三被告进行调解。虽然,我们知道当事人之间积怨已久,不容易化解,但为了最大程度上化解诉讼带来的对抗情绪,防止当事人因此激化矛盾,我们一直将调解进行到了开庭当天。2011年5月18日,某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本案。由于已经有了开庭前的调解做基础,开庭当天当事人之间对抗情绪明显缓和了不少。于是,我们抓住时机向法庭建议进行庭前调解,经过和主审法官沟通,法庭同意了我们的建议。

在法庭主持下,从下午三点开始我们代表受援人和三被告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经过拉家常、摆道理、经法律,一番苦口婆心的劝说,终于在下午六点左右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首先对份额进行分割,各自享有相应的份额。其次,为了照顾受援人的心理需要,三被告同意协助受援人把该房屋过户到受援人名下。至此,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援助结果:受援人李某诉被告赵甲、赵乙、赵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由安阳市某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5月18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一、位于安阳市某巷办事*号的房产,原告李某享有5/8的份额,被告赵甲、赵乙、赵丙分别享有1/8的份额;二、位于安阳市某巷办事处*号的房产被告赵甲、赵乙、赵丙作为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于2011年5月25日共同协助原告李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原告李某自行负担;三、原、被告双方其他事宜互不追究。

办案感言:本案是一起因为家庭纠纷引起的分家析产案件,当事人之间身份特殊,既是血浓于水的亲人又是利益冲突的主题,如果处理不当很有可能会加剧矛盾。若通过开庭审理判决结案,固然可以减轻援助律师的工作量,但激烈的法庭对抗也许会激化矛盾,不仅不能彻底打开当事人的心结,反而会引发新的诉讼或纠纷。因此,对于像本案这样的家庭纠纷案件,我们还是主张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很容易失去耐性,但是作为援助律师应该比当事人多一些耐心,很多时候我们多一份坚持就可能就会促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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