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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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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志勇律师做客安阳人民广播电台《社会与法》栏目之三
更新时间:2011-11-10

客人酒驾身亡 宴请者需赔偿



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邓志勇 律师 《社会与法》栏目稿件

【案情介绍】2009年12月4日,张先生过生日,邀请顾先生在内的三个朋友来家里参加生日聚会。四人在张家吃饭时都喝了白酒和啤酒,顾先生自己喝了大约四两白酒和一些啤酒。吃完饭后张先生的妻子驾车送四人去歌厅唱歌,在歌厅内,四人又喝了啤酒。凌晨时,张先生的妻子驾车载着四人回到张家所在的小区楼下,三人没上楼就分别驾驶车辆直接回家了。刘先生开车载着常先生在后,顾先生独自驾车在前,三人离开张家后由北向南走北京市顺义区右堤路回家。到达事故地点时,顾先生的车从其右前方的非机动车道内斜着侧滑撞上中心护栏后,又斜着翻到路东的沟内,顾先生倒在路边,头部流血,送到医院时已经不行了。 因各方对赔偿事宜发生纠纷, 2010年2月9日,顾先生的父母和妻子将生日聚会组织者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30%的比例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7万余元。

【本案要点】

一、2009年12月4日,张先生过生日,邀请顾先生在内的三个朋友来家里参加生日聚会

二、聚会结束后,饮酒后的顾先生独自驾车离开,路上发生车祸身亡。

三、因各方对赔偿事宜发生纠纷,顾先生的父母和妻子将生日聚会组织者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30%的比例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7万余元。

主持人:逢年过节、朋友聚会,朋友们都喜欢喝酒助兴。但也有一些朋友,因为聚会喝酒而丧失了生命。今天我们要关注的就是一起因为聚餐喝酒导致身亡的案例,相信通过今天的案例和随行律师的专业讲解,您一定会从中有所收获!好的,现在我们就开始今天的节目,今天我们请到直播室的嘉宾是来自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的邓志勇律师,邓律师你好!

邓志勇:主持人好!

主持人:邓律师,今天的案例又是一起因为喝酒发生的纠纷,对于像本案中张先生过生日邀请朋友参加生日聚会这种行为,您是怎么看的呢?

邓志勇:我个人认为,朋友之间参加生日聚会,为了助兴而喝酒是很正常的事情,法律一般情况下不会过多调整这类的民事活动。但仔细来看,某些情况下这当中还是包含着一些法律问题在里面的,比如今天的案例中就是因为喝酒发生了纠纷。

主持人:也就是说,对于张先生和顾先生之间喝酒的行为,一般法律是不做主动调整的,那么什么情况下,朋友之间的喝酒才会涉及到法律呢?

邓志勇:对于喝酒涉及到法律的情况有很多,你比如买到劣质酒水发生消费者维权的情况,或者酒友之间强行劝酒导致一方饮酒过量身亡的情况,还有就是今天案例中谈到的因为饮酒后酒友之间未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而发生纠纷的情况等等。

主持人:哦,看来平时看似再平常不过的喝酒也会有这么多的法律问题,刚才我们听您谈到酒友之间有合理的照顾义务,能不能在这里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邓志勇:好的,一般来说作为活动的组织者,理应尽到对参与此次聚会相关人员的合理照顾义务,该义务产生于组织者组织聚会并饮酒的先行为和公民进行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大家有一定的预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对于喝酒后会发生的一些危险,在喝酒前就能预料到,所以这就要求酒友之间在饮酒后要相互照顾,不能让酒友处于危险境地或者对酒友的一些危险行为进行劝诫或阻止以防止意外发生的义务。

主持人:经过邓律师的讲解,我们对酒友之间的这种合理照顾义务有了一定的认识,那么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如果酒友之间尽了合理照顾义务就可以免责或降低责任了呢?

邓志勇:对,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规定的义务只是道德的最低要求,如果酒友在饮酒后自己已经丧失行为能力,当然就不可能再去照顾别人,相应的这种义务就会转移到其他酒友身上;如果酒友饮酒后,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如果做到留置醉酒者直至酒醒或打电话给酒友的家属,让家属来接或自己打车护送酒友都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意外的发生,同时也会降低自己的责任。

主持人:邓律师,本案中张先生作为聚会的组织者有没有尽到合理照顾义务呢?

邓志勇:从本案案情来看,张先生作为聚会的组织者在明知顾先生已经饮酒而且是醉酒的情况下,还放任顾先生独自驾车离开而并未予以劝阻或陪同回家,将顾先生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险境地,显然是没有尽到合理照顾义务的。

主持人:相信很多朋友都会有这样的疑问,顾先生作为成年人明知道喝酒开车危险还喝酒就没有过错吗?

邓志勇:这个问题提得好,大家的认识是正确的而且是有法律依据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顾先生作为成年人对于喝酒后自己的行为能力会受到影响应当预知并进行防范,但顾先生首先没有节制饮酒,其次饮酒后明知道判断能力和反应能力降低还执意单独驾车回家,对自己的生命安全也是一种不负责任,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主持人:邓律师,您是如何看待本案的诉讼结果的?

邓志勇:我个人认为,顾先生醉酒驾驶是发生车祸的主要原因,应当对本案承担主要责任;张先生作为聚会的组织者没有劝阻顾先生酒后开车,未尽到合理照顾义务应当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主持人:那么本案法院最后是如何判决的呢?我们来一起关注一下法院的判决结果

邓志勇: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先生作为活动的组织者,理应尽到对参与此次聚会相关人员的合理照顾义务,被告张先生在明知顾先生驾驶轿车来参加聚会的情况下,在与顾先生共同饮酒后理应对顾先生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有效地劝阻和制止其在严重醉酒后驾驶车辆。但是,被告张先生在其有能力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却未能合理地尽到上述义务,其对于顾先生醉酒后超速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过错,理应依法按照其责任程度赔偿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顾先生严重醉酒后超速驾驶是导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其本人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错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张先生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0万余元。

主持人:本来朋友之间参加生气聚会是件好事,最后却因饮酒驾驶发生了惨剧,我们应该从这个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呢?请邓律师从专业律师的角度为大家提供一些法律建议

邓志勇:好的,逢年过节或者朋友聚会,定要痛饮几杯的"酒文化"在我国经久不衰。然而,因为过量引酒而引发的诸如酒后意外身亡、醉酒驾车导致严重交通事故等人间悲剧亦是层出不穷。聚会等民间自发活动的组织者,对参加活动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进而造成活动参与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在此也提醒,在参加聚会时,饮酒要量力而行,并且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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