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邓志勇律师
河南-安阳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8
好评人数
491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邓志勇律师做客安阳人民广播电台《社会与法》栏目之四
更新时间:2011-11-10

上学途中骑车摔伤 损害赔偿如何索赔?



【案情介绍】2010年6月15日清晨6时许,在某小学就读的小王像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上学,谁知,途中自行车前叉突然发生向后弯曲变形,导致小王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右手小指骨折、面部及手部多处擦伤,用去医药费6000余元。面对飞来横祸,小王的家人觉得小王的伤不能白受,一定要给孩子讨个说法。小王的父亲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的自行车是导致儿子受伤的"罪魁祸首",于是将销售涉案自行车的销售商张某诉至法院。在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无奈双方意见差距过大,未能达成协议。之后小王的父亲撤回了起诉,不久后又将自行车销售商、批发商李某及天津某自行车厂家一同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16000元



【本案要点】

一、2010年6月15日,小王在上学途中因自行车前叉突然发生向后弯曲变形,导致右手小指骨折、面部及手部多处擦伤。

二、小王的父亲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的自行车是导致儿子受伤的"罪魁祸首"。

三、因对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小王父亲将自行车销售商、批发商李某及天津某自行车厂家一同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16000元

主持人:今天我们要关注的是一起和学生有关的伤害事故,希望通过今天的节目和嘉宾律师的点评,您能从中学到更说的法律知识。好的,首先我们还是先请出今天栏目的点评律师来自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的邓志勇律师,邓律师你好!

邓志勇:主持人好!

主持人:邓律师,今天的案例中小王是在上学的路上发生的事故,那么小王所在的学校有没有责任呢?

邓志勇:这个问题问的好,相信这也是广大听众朋友很关心的问题。那么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学校的责任范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主持人:邓律师,我们应当如何判断学校和小王的这起事故有没有因果联系呢?

邓志勇:本案当中,小王是骑着自己家人为其购买的自行车去上学,而且事故原因是因为自行车前叉突然发生向后弯曲变形才受的伤,因此学校在这个过程中没有过错,小王受伤和学校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小王所在的学校是不承担责任的。

主持人:那么,对于像本案中小王这样在上下学路上受伤,法律有没有专门的规定呢?

邓志勇:有的,依然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请注意这里说的是自行上下学,如果是学校组织校车接送,那就另当别论了。

主持人:好的,我们再回到案例中来,小王骑车上学受伤,学校不承担责任,那是不是就应该自认倒霉呢?

邓志勇:虽然学校在本期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但小王还是有其他救济途径的。因为小王所骑的自行车质量有缺陷,小王可以向自行车的销售者或生产者主张赔偿。

主持人:邓律师,是不是结合案例给大家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呢?

邓志勇:好的,本案中小王是因为他骑的自行车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才受的伤,那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主持人:那么,如果向法院起诉的话,小王的父母能不能代替小王原告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呢?

邓志勇:一般情况不能代替,但是能代理小王参加诉讼。咱们国家诉讼法规定:只要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且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才能做原告。首先小王肯定和本案由利害关系了,那么小王是不是有民事权利能力呢?我们说有的,因为民事权利能力从公民出生就自动产生了。但由于小王年龄还小,没有能力自己单独参加诉讼,所以法律规定由其监护人来代理他参加诉讼活动。

主持人:小王应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呢?

邓志勇:本案属于侵权案件,侵权案件一般适用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管辖。因此,小王可以向事件发生地或自行车销售者或生产者所在地起诉,任选其一都是可以的。

主持人:小王都可以要求哪些赔偿项目呢?

邓志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主持人:邓律师,小王如果要通过诉讼维权,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邓志勇:那个问题,第一个就是注意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比如说报警或收集围观群众证言,还有就是要保存好购车时的发票等相关证件。另外一个,就是要注意诉讼时效,对于人生损害侵权诉讼时效是一年,也就是说从事发当天一年内及时诉讼,否则逾期可能就不受保护了。

主持人:邓律师,你是如何看待本案的诉讼结果呢?

邓志勇:本案法律关系明确,就是一起产品质量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果小王一方只需证明是因为自行车前叉突然发生向后弯曲变形才受的伤这一基本事实即可,因为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如果产品的生产者不能证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包括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好的,我们一起来关注一下法院的判决结果

邓志勇: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某品牌自行车由于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才导致原告受伤。自行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均存在过错,最后法院判决自行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共同赔偿小王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12000元。

主持人:本案有哪些值得我们注意的地方呢?请邓律师为大家提供一些法律方面的建议

邓志勇: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列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以利于获得及时足额的赔偿。此外,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报警,先固定损害事实和原因,便于日后的索赔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