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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立律师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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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节假日在单位值班
更新时间:2015-06-29

先生和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由先生负责公司的业务接待工作。期间适逢国庆、春节长假,因单位安保需要,先生先后被安排值班四天。合同到期后,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节假日期间值班的加班工资,但遭到公司拒绝。公司认为值班不同于加班,且公司已向张先生支付了值班津贴,故不应再支付加班工资。

解析:“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加班”属于延长劳动时间,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值班”是企业在管理实践中形成的概念。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加班是指法定工作时间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继续干原工作或者与单位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工作。而值班则是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两者的区别主要看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本职工作内、是否属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

本案中,先生因单位安保需要被安排值班,不属于加班,故无权主张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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