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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等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
梁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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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
主办律师
从业11年
交通事故纠纷研究之:构成多等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从一定程度上说,驾驶机动车属高度危险作业,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情况下受害者也都会多处受伤,有的甚至构成多个伤残等级。对受害者构成多个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有所不同,有的按最高等级来计算,有的把各个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按《人损解释》第25条计算后相加,有的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2002)附录B中所列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加以计算。

笔者认为第三种计算方法更为合理。主要理由是: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对于受害者来说,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其目的是补偿受害人在未来生活中收入的减少,采取的是抽象损失标准,具有盖然性,实际是对本来就不可能用金钱来换算的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勉强地进行金钱评价,受害人获得的仅仅是一种经济上的抽象化的补偿。再者,受害者身体的一个部位致残与两个部位或多个部位致残对其未来生活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但如果简单地将各伤残等级所得的残疾赔偿金相加,有失公平原则。因此,在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出台前,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2002)附录B中所列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计算多个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能更科学更合理地根据受害人的受伤程度来确定其所应获得的残疾赔偿金额,更为妥当。下面是笔者对该附录B中所列伤残赔偿计算公式的理解。其计算公式为:

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公式中字母的指代为:

C——代表受害者应得的伤残实际赔偿额,以货币单位元表示,即受害人应该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总额;

Ct——代表伤残赔偿总额,即根据受害人所属不同地区、不同居民(城市居民或农村居民)以及不同年龄来计算确定受害人既得的伤残赔偿金;

C1——代表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按一般情况,交通事故责任中对赔偿义务主体的责任包括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这五种责任相对应的损害赔偿负担比例由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根据案情在0%≤C1≤100%中确定,实际表达的意思就是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代表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这句话的含义指受害人有多处伤害的,以其最重伤害所对应的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作为Ih的指标。比如受害人共有三处残疾,分别是一个八级、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三个级别的赔偿指数按规定分别是30%、20%、10%,这说明最高的是30%,即Ih为30%。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Ih+∑Ia,i≤100%);

∑Ia,i——指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总和(若干个Ia之和),即Ia1+ Ia2+……Ian(∑Ia,i≤10%,i=1,2,3……n)。换言之,除一个最高伤残等级外,其他每一个伤残等级赔偿附加指数只能在0和10%之间浮动。

多个伤残等级中存在一个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的伤残均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据此,上述计算公式也可以通俗地表达为:

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在应用此公式时,需特别说明的是:

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因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或等于10%。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伤残赔偿指数有明确规定,具体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而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对附加指数该如何取值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对此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0≤Ia≤10%)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从公平合理,统一裁判尺度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既然Ia的取值范围规定在0和10%之间,也可以按以下的原则进行取值:二级9%,三级8%,四级7%,五级6%,六级5%,七级4%,八级3%,九级2%,十级1%。

2.Ih+∑Ia,i≤100% ,指伤残赔偿指数与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总和不能大于100%,即不能超过一级伤残,也就是说,在受害人有多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即使累加超过了100%(也就是已超过了一级伤残),最多也只能按一级伤残计算残疾赔偿金。受害人的伤残等级中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3.审判实践中,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往往不仅只是残疾赔偿金一项,一般还有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了简明易算,法官们往往将受害人的合理损失全部计算出来后,再结合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赔偿主体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公式中的赔偿责任系数C1。如果采用这种方法计算,则公式改为:受害者的合理伤残损失额=伤残赔偿总额×(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为了便于进一步理解上述公式,在审判实践中准确应用,下面举几个案例来说明(案例中的受害人假设均属于云南省农民,可以适用2011年度3952元/年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赔偿年限20年)。

案例一:受害人分别构成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伤残,对交通事故无责任,对方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结合案情,可以确定Ct=伤残赔偿总额=3952元/年×20年=79040元;C1=赔偿责任系数=100%(肇事驾驶员负事故的全责);Ih=伤残等级最高处(五级)的伤残赔偿指数=60%;受害人有六处伤残,其中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五级,即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60%,其余五处伤残为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对应的赔偿附加指数分别按5%、4%、3%、2%、1%计算,它们的和为15%。由于各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Ia,i)不能超过10%,超出的按10%计算。那么15%也只应按10%计算。故本案受害人的综合伤残指数(Ih+∑Ia,i)为:60%+10%=70%。综合以上情况并套用公式,可以得出该受害人最后应得伤残赔偿金的总额为:(C)=79040元(Ct)×100%(C1)×70%〔60%(Ih)+10%(∑Ia,i)〕=55328元。

案例二:受害人分别构成一级、六级两个伤残。受害人对交通事故无责任,对方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受害人的伤残等级中有一级伤残,其综合伤残指数(Ih+∑Ia,i)就只按100%计算,而不是105%。综合以上情况并套用公式,即得出该受害人最后应得伤残赔偿金的总额为:(C)=3952元/年×20年(Ct)×100%(C1)×100%(Ih+∑Ia,i)=79040元。

案例三:王二驾驶机动车将张三撞伤,王二负事故主要责任,张三负事故次要责任,张三伤后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二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三处十级伤残。综合案情并套用公式,该受害人最后应得伤残赔偿金的总额(推定主次责任划分为七三开)就是:C= 3952元/年×20年×70%×(30%+3%+2%+1%+1%+1%)=21024.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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