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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取职工伤残补助金返还案
吴晓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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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从业25年

企业领取职工伤残补助金返还案

[大连工伤赔偿律师吴晓敏案例]

职工在作业中左拇指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公司对此伤残鉴定不满,要求重新鉴定,并领取了该职工应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近日,某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某塑业有限公司返还洪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赔偿其他损失。

200911日,洪某与某塑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洪某在公司从事捻纱工种,为期1年(自200911日至20091230日)。塑业公司为洪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1025日,洪某在捻线机上作业时,左拇指受伤。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认定:洪某为工伤,并构成九级劳动功能障碍。

2010119日,塑业公司在旌德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工伤赔偿手续,并领取了洪某应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968元。

1116日,洪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塑业公司与洪某劳动关系解除,并给付洪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9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47940元。

塑业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121日提起诉讼,要求对洪某的伤残等级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按照重新鉴定的结论计算赔偿数额。421日,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洪某的劳动能力予以重新鉴定,证明洪某的左拇指末节完全离断,符合机械等外力所致,其损伤的后遗症符合九级伤残。但塑业公司仍对此鉴定结果不满,认为证据不足。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洪某伤残等级,依塑业公司申请对洪某的伤残等级已予以重新鉴定,塑业公司认为重新鉴定认定洪某九级伤残证据不足,却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应按照重新鉴定的结论计算赔偿数额。遂判决:原告塑业公司返还被告洪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968元;赔偿被告洪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449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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