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先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
高某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后,由于高某经常生病,承受不了工作的压力,便准备辞职.公司见高某有离职的想法,便提出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高某同意了公司的请求,双方协同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高某向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同意支付.最后高某向大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吴晓敏律师点评]
公司虽然与高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是公司首先提出的,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司应当向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案中,如果是高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则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如果劳动者有辞职的想法,用人单位应尽量让员工自己提出来书面的辞职申请,如果劳动者是口头提出的辞职申请,也应让劳动者落实到纸面上,以免劳动者事后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