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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海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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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纠纷,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利息
更新时间:2014-11-18

货款纠纷,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利息

[案情]

20104月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开始有业务往来,被告方曾多次向原告赊购货物。20111231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到原告货款40000元,由被告在原告提供的货物记载单据上签字认可。随后被告共付给原告货款20000元,余欠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方一直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律师说法]

虽然法律法规未禁止借款(借贷)以外的合同纠纷适用支付利息或逾期利息的规定,但利息和逾期利息只有在借款(借贷)相关法律或法律条款中才作出规定。因此,只有借款(借贷)合同才会产生利息或逾期利息,当借款(借贷)以外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可按合同约定,请求违约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就本案而言,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作出约定,因此,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而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至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多少,请求方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此外,本案因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故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应行使释明权,对逾期利息适用的范围作出说明,并告知原告可以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如果原告作出变更诉讼请求的,依法予以支持;如果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则应驳回该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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